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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锐思应收账款规模持续增长需警惕,信披质量有待加强

2023-12-7 15:18| 发布者: 经济新闻周刊| 查看: 175| 评论: 0

摘要: 据深交所公告,12月8日,上市委将审议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锐思”)的首发事项。在IPO审核节奏收紧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上会审核的机会实属难得,那么,杰锐思又能否抓住这次难得的上会审核机 ...

据深交所公告,12月8日,上市委将审议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锐思”)的首发事项。

在IPO审核节奏收紧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上会审核的机会实属难得,那么,杰锐思又能否抓住这次难得的上会审核机会并成功上市吗?

招股书披露,杰锐思专业从事智能检测设备和智能生产组装设备(线)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文二龙、文三龙兄弟,二人合计控制公司本次发行前81.87%的股份

业绩表现不错但应收账款规模增长迅速

2020年至2023年1-6月(以下称报告期),杰锐思的营业收入分别约4.34亿元、5.57亿元、6.27亿元、1.91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211.36万元、6248.3万元、8303.96万元、235.05万元。

就业绩表现来看,不管是营业收入还是净利润在报告期内杰锐思保持持续增长态势,不过,在业绩方面表现可圈可点的另一面却是其应收账款规模在持续增长,更让人担忧的是其应收账款占比也在持续增长,具体来看数据,报告期各期末,杰锐思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约1.8亿元、3.34亿元、3.98亿元、3.32亿元,呈上升趋势,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1.38%、59.97%、63.48%和173.65%,公司应收账款占比从2020年的41.38%激增到今年上半年的173.65%,换句话说今年上半年公司的应收账款是当期营业收入的1.7倍,应收帐款增长如此迅速这是为何?公司业绩增长大有一副赊销的味道,那么杰锐思是否存在为了刺激业绩增长进而赊销呢?

随着应收账款规模的不断增加,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明显承压。报告期内,杰锐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92.41万元、-5466.24万元、-1932.63万元、6247.86万元,存在为负或低于同期净利润的情况。

分析人士表示:很多公司的营收增长是通过大量应收账款体现的,并未真正体现在现金流中,在下游客户或关联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后,大量坏账的计提往往导致相关公司当期业绩出现变脸,因为应收账款的激增意味着有大量资金被客户或关联企业占用,一旦占用公司资金的客户或关联方出现资金面紧张,或还款不及时,则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应收账款逾期,甚至很可能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此外杰锐思在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也呈现下滑趋势,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2.85%、39.07%、39.97%和 34.18%,可以看出公司今年上半年综合毛利率下滑较为明显,毛利率作为衡量一家公司的重要盈利指标,毛利率下降说明公司所在行业竞争激烈,其次也预示产品盈利能力的下降。

信披质量有待加强

随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面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更是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杰锐思在信息披露方面着实有点让人看不懂,比如实控人龙文二的究竟是哪年开始任职于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让人捉摸不透?

招股书披露,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1974 年 1 月,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 年 7 月至2010 年 1 月,就职于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员、工程师、工程部自动化课长、工程部副经理;2010 年 1 月至 2014 年 4 月,就职于光宝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就职于苏州杰锐思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9 年 10 月至今,任苏州杰锐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不过在查询企业工商信息时,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按照公司披露的信息情况来看,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已经提前三年就任职于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一家公司都没成立实控人文二龙就已经在这家公司任职三年,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杰锐思实际控制人之一文二龙在该公司的任职起始时间这明显存在错误,那么实控人龙文二的究竟是哪年开始任职于旭丽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杰锐思有必要向公众解释一下。

不过面对这一信息披露疑点杰锐思在招股书中硬气的表示,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杰锐思本次审计机构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两位签字会计师分别为姚辉、李新民,作为公司审计机构的签字会计事在今年刚刚被深交所“点名”,时值上会紧要关头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会计师被交易所出示书面警示也让外界质疑其执业水准。

今年1月12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披露,姚辉、李新民两位会计师在担任北京生泰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会计师的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销售模式变动真实性、第三方回款等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作出的核查结论不审慎。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姚辉、李新民两位会计师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不过针对中介机构主办人员受到的监管措施,杰锐思在招股书中并未提起,杰锐思又是否应当明确披露出来?姚辉、李新民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时又是否重蹈覆辙会出现上述类似情况,难免让外界多了一丝丝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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